河源恐龍研究所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河源恐龍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進一步加強學術管理,規(guī)范學術工作制度,持續(xù)推動科研發(fā)展,提高服務社會水平,依據(jù)2022年在河源市博物館掛牌成立的河源恐龍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相關職責,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研究所的學術評議和咨詢機構,是科研人員參與研究所有關學術評議、咨詢、管理和監(jiān)督的組織。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以推進學術進步、提高學術水平為宗旨,提倡學術自由,發(fā)揚學術民主,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研究所決策學術事項之前,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研究所為學術委員會提供必要的經(jīng)費支持和工作條件,保證學術委員會高效、順利履行職責和獨立開展評議咨詢工作。
第二章 委員會組成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地質學、古生物學及相關學科領域專家組成,總人數(shù)不超過15人,河源市博物館委員人數(shù)不超過總數(shù)的1/4。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由委員提名投票確定。主任委員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副高或以上職稱,具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學術思想活躍,學風嚴謹,公道正派,堅持原則,顧全大局,關心支持研究所工作,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一定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shù)不低于1/5。根據(jù)學科發(fā)展和人員變化等情況,研究所可在學術委員會任期過半時對部分委員進行中期調整。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在河源市博物館官方網(wǎng)站進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報河源市博物館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審議研究所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主要研究方向;對研究所發(fā)展重大科研部署、化石保護修復、科學普及、文創(chuàng)開發(fā)、場館建設等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
第十一條 對研究所科研項目的立項、中期評審、結題驗收、成果報獎等提出評議意見,對研究所申請重大科技項目提出咨詢評議意見。
第十二條 對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員的科技工作與學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對研究所引進科技骨干人員的研究方向與學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
第十三條 指導研究所科研道德建設,對違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學術不端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完成相關文件規(guī)定或研究所委托的其他評估與推薦事宜。
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有關研究所建設與發(fā)展的信息;
(二)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三)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四)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恪盡職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對委托的評議、評審等事項,及時反饋意見,并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一)委員在會議中發(fā)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二)研究所所涉的技術與商業(yè)秘密;
(三)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一經(jīng)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要按時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一年內無特殊原因未參加學術委員會活動的,由主任委員提議,經(jīng)2/3及以上委員同意,可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表決與本人或本人直系親屬相關事宜時應采取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